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现代化先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气象局联合印发《浙江省气象现代化先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采用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陆海空天立体协同气象综合观测体系、智能数字预报体系、气象风险智治与场景服务保障体系等建设。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