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现代化先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教育经费意见办法浙江

AI摘要

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气象局联合印发《浙江省气象现代化先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采用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陆海空天立体协同气象综合观测体系、智能数字预报体系、气象风险智治与场景服务保障体系等建设。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键词: 气象现代化,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绩效评价, 因素法分配
【AI摘要】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气象局联合印发《浙江省气象现代化先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采用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陆海空天立体协同气象综合观测体系、智能数字预报体系、气象风险智治与场景服务保障体系等建设。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下达、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键词:气象现代化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绩效评价 因素法分配

浙财农〔2026〕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气象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省气象现代化先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制定了《浙江省气象现代化先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气象局

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气象现代化先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气象现代化先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气象现代化先行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十五五”气象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聚焦气象现代化先行省建设目标,围绕“十五五”时期浙江气象领域重大任务,支持提升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气象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 “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究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加强预算管理。省气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项目任务实施,开展绩效评价。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气象、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和省级确定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支持重点、绩效目标,明确项目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健全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陆海空天立体协同气象综合观测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开展海上补盲、乡村补疏、城市提质气象设备设施建设,推进“观测即服务”理念创新实践,提高气象装备智能化监控运维能力,提升协同高效气象监测水平。

(二)智能数字预报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开展新一代浙江特色区域数值预报、多模式大数据挖掘与融合解释应用、全链条人工智能气象预报模型矩阵、集约化综合预报应用平台等系统市县试点任务,提升极端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三)气象风险智治与场景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主要支持 “两直一白”预警发布系统迭代升级,“1833”气象风险支撑系统,“气象数据×”能源、金融、生态、农业等行业气象服务支撑系统市县属地部署应用,深度融入“1833”联合指挥体系,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四)省委、省政府推进气象现代化先行省建设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任务,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气象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以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等与气象现代化先行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工作任务、地方财力和绩效评价结果,其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是否安排专项资金的必要条件。计算公式为:市县分配额度=年度总资金×∑(市县工作任务对应的投资额×财力状况系数/全省各市县最终得分加总)。具体分配因素和系数如下:

(一)工作任务按照各地承担的陆海空天立体协同气象综合观测体系建设任务以及智能数字预报体系建设、气象风险智治与场景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属地部署应用任务量确定。因临时性重点工作需要执行专项气象保障服务等其他建设任务,根据需要的建设任务量确定。

(二)地方财力因素实行分类补助,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补助系数为0.7,二类地区补助系数为0.4。

(三)绩效因素按照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结果得分80分(含)以下的,暂停本轮资金支持。

第九条 每年8月31日前,市县气象部门将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的基本情况、绩效目标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气象局。

第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气象局根据各地建设需求,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气象局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正式预算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由省气象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并在资金拨付后30日内下达,力争实行同步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依据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资金任务,明确具体绩效目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气象部门原则上应在省级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文件下达后4个月内,完成具体项目细化报备工作。项目任务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实施条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本地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管。市县财政、气象部门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立项、资金拨付、监督评价等管理环节相互联系、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省气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市县气象、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强化财政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核、分配、管理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按规定落实信息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3〕21号)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