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党委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为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学前特殊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普惠保障,协同治理,优质融合”的总体思路,落实普惠性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的主体责任,构建多种教育形式协调发展的学前特殊教育体系。聚焦扩优提质,医疗、康复、教育破壁融合的公共服务升级,幼儿园保教质量与康教融合水平显著提升,学前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体系全面建立,家园社协同的教育保育体系完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二、主要措施
(一)政府主导,统筹学前特殊教育协调发展
1.明确学前特殊教育服务对象。学前特殊教育是指由普通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的学前部或者附设的幼儿园对3周岁到入小学前的特殊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康复。本指导意见服务对象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等残疾儿童,或持三级医院出具的孤独症谱系障碍、脑瘫、语言发展障碍、发育迟缓、注意缺陷多动障碍、发育性障碍等医学诊断证明的适龄特殊儿童。
2.规范学前特殊教育幼儿园规划和举办机制。各地应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服务,普惠性幼儿园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推进融合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
3.建立以学前特殊儿童需要为中心的安置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前特殊儿童筛查、评估认定、规范转介和多元安置等制度。结合幼儿的能力发展和自身意愿等情况,形成“可进可退”的动态安置模式。加强与社区、普通学校(含普通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机构等合作,提升早期筛查和发现、入园评估、教育康复保健服务、社区关爱、转衔安置等全过程管理水平。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学前部(幼儿园)为有需要的社会学前特殊儿童提供照护、康复、特教等服务。
4.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构建物理、人文、信息无障碍的融合教育环境,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为学前特殊儿童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的学前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要求,对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根据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对总体布局规划、功能分区、绿化美化、日照、通风、给排水、供热供电、通信网络以及消防、安全等进行改造优化,切实满足学前特殊儿童成长需求。
(二)科学保教,深化学前特殊教育育人方式改革
5.建立高质量育人衔接体系。遵循保教结合、适宜康复的育人原则,探索家园社协同育人等培养机制,完善学段衔接机制,落实学前特殊儿童幼小衔接工作,全面提高学前特殊教育质量。推动特殊儿童早期康复与学前特殊教育有序衔接、深度融合。将入学准备教育有机渗透于幼儿园保育教育全过程,强化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配合,制定个别化转衔计划;聚焦特殊儿童的身心准备、生活准备、社会准备、学习准备需求,科学设计衔接坡度,助力其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平稳过渡。
6.开展适宜的高质量保教活动。坚持保教并重、教康结合,推进医疗、康复、教育深度融合。基于《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立足学前特殊儿童生活实际,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领域课程实施中,为其提供多元学习路径、实施差异化教学,通过直接感知、亲身体验、实际操作等方式最大限度支持特殊儿童探索学习,促进其全面协调发展。为学前特殊儿童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每日应有多次、累计120分钟以上的户外活动,其中体育活动不低于1小时。教师使用的课程教学指导用书需经国家或浙江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7.加强专业资源配备。接受特殊儿童的普通幼儿园,应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资源教师,完善基于园所及区域间资源共享的特殊儿童教育康复服务体系。要根据不同障碍类别不同障碍程度儿童的保教和康复需求,配备必需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合作。按需配备行动(如轮椅、助行器等)、沟通(如助听器、沟通辅具等)、学习(如扩视器、点字机等)等辅具。配备符合特殊儿童身心特点的玩教具。
8.构建发展性评价支持体系。遵循“尊重差异、全过程评价、生态化评价”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学前特殊儿童评价体系。定期对特殊儿童开展基于个体需求的发展性评估。规范完善个别化教育计划及差异保教的过程档案记录材料,落实“一人一案”。以评估结果作为核心依据,动态调整并持续优化保育教育策略及内容。构建教师团队与家庭协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形成教育合力,为学前特殊儿童发展提供精准支持。
9.推进数智赋能特殊教育改革。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数字伦理准则,强化特殊儿童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支持学前特殊教育数字化变革,将人工智能技术融入保教全要素全过程。推动特殊儿童无感式数据采集,开展特殊儿童精准画像,实现人工智能驱动的因材施教。积极提升特殊教育教师数字素养。联合高校开展孤独症儿童、多重残疾儿童等特殊儿童的教育教学研究,推动数字教育资源区域共建共享,提高特殊儿童服务质量与水平。
(三)系统推进,加强学前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0.依标保障教职工配置。依据国家及浙江省相关规定,学前特殊教育教职工按师生比1:2.5配备,融合教育普通班级接受特殊需要儿童的可适当减少班额。做好专业康复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含医师、护士、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配备,确保教职工队伍配置全面达标,所需编制在现有标准和幼儿园编制总量内解决。
11.规范学前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并在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学前教育康复机构中从事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康复等专业培训合格。探索建立资源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12.促进学前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将从事学前特殊教育的教师纳入地方教师专业发展体系,保障其专业培训、业务竞赛和职称晋升的机会。联合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和高校的专业力量,建立学前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能力培训体系。推进融合教育名师名园长培养。
13.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承担学前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学前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中给予适当倾斜。承担学前特殊教育任务的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强化保障,推动学前特殊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14.推进多方协同,构建共育生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学前教育机构中的教师进行行业管理;残联依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法规及职能,健全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服务转介机制,优化康复资源区域配置,加强康复机构指导评估,全面推进康教融合实践;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行业管理;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定点机构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财政等部门对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指导。
15.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应将学前特殊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财政支持保障的长效机制。足额落实基础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生均公用经费。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学前特殊教育工作要遵循属地政府统筹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确保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专项督导,确保质量提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各类学前特殊教育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管理,将学前特殊教育质量关键指标纳入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监测体系,保障学前特殊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三)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普及普惠
加大学前特殊教育宣传力度,让更多儿童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及早期康复。积极传播科学养育理念和知识,集中宣传展示先进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教育厅 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