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生态保护修复专项2026年第四批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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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向长兴县、开化县财政局下达生态保护修复专项2026年第四批中央基建投资资金,要求加快预算执行、强化资金监管、做好绩效管理,并明确投资补助资金性质及企业注资处理方式。

关键词: 生态保护修复, 中央基建投资, 资金下达, 预算绩效管理, 投资补助
【AI摘要】浙江省财政厅向长兴县、开化县财政局下达生态保护修复专项2026年第四批中央基建投资资金,要求加快预算执行、强化资金监管、做好绩效管理,并明确投资补助资金性质及企业注资处理方式。
关键词:生态保护修复 中央基建投资 资金下达 预算绩效管理 投资补助

浙财建〔2026〕158号 

长兴县、开化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生态保护修复专项2026年第四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6〕334号)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生态保护修复专项2026年第四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6〕202号)要求,现将生态保护修复专项2026年第四批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专项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应追加你县2026年度“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指标,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9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

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认真落实中央及我省有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要求,根据浙发改投资〔2026〕202号文件下达的具体项目绩效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中央基建投资资金安排方式为对企业投资补助的,地方收到资金后,应当在办理资金下达文件时明确资金性质为投资补助,对权属有具体规定的,要一并予以明确。相关企业对取得的政府投资补助,应当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并按规定落实政府权益。资金安排方式为对企业资本家注入的,要求企业在收到注资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附件:生态保护修复专项2026年第四批中央基建投资资金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生态保护修复专项2026年第四批中央基建投资资金表.wps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