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浙江省物价局和交通厅批复同意对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标准为0.015元/人公里。燃油附加费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并规定了票价计算公式。经营者需提前备案和公示票价调整信息。
关键词:燃油附加费 道路客运 票价联动 浙江省 价格调整
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你会《关于要求同意执行道路客运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请示》(浙道协〔2007〕9号)悉。根据《关于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实施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6〕132号)规定和近年来燃油价格上涨情况,同意对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企业的平均人公里耗油量及0#柴油价格变动情况,同意从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0.015元/人公里。
二、今后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以国家调整的我省0#柴油价格为基数,每升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两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0.005元/人公里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
三、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具体票价的计算公式为:
基准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
实施运价浮动的客票价=班车基准运价×(1±浮动幅度)×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
四、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10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票价调整前不少于5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