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限期提供资料、接受财政检查询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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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通知,要求北京木锦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提供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会计账簿等资料,并于2026年10月19日携带纸质资料到北京市财政局接受财政检查询问。同时要求刘守培等5名注册会计师同日接受询问。通知强调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否则将依法处理。

关键词: 财政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限期提供资料, 北京
【AI摘要】北京市财政局发布通知,要求北京木锦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提供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会计账簿等资料,并于2026年10月19日携带纸质资料到北京市财政局接受财政检查询问。同时要求刘守培等5名注册会计师同日接受询问。通知强调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否则将依法处理。
关键词:财政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限期提供资料 北京

关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限期提供资料、接受财政检查询问的通知

日期:2026-10-14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木锦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张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你们有义务依法配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现要求北京木锦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北京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详见附件1)提供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工作底稿、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并于2026年10月19日携带真实完整的相关纸质资料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北京市财政局接受财政检查询问。

同时,要求刘守培等5名注册会计师(详见附件2)于2026年10月19日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北京市财政局接受财政检查询问。

请按期配合财政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阻挠、拖延,否则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6年10月12日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