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行〔2026〕2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妇联(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浙江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及绩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省妇联修订了《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26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妇女儿童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16号)等有关规定,紧扣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推动新时代浙江妇女儿童工作提质跃升决策部署,结合上一轮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二)根据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结合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可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培育示范,辐射引领。
(三)坚持绩效优先,严格目标导向,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实事和示范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支持妇女科技创新、创业就业、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新型婚育文化培育、思想政治引领、妇女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妇女素质提升、巾帼志愿服务和理论研究等工作。
(三)支持妇联组织建设和妇女儿童服务阵地建设工作。
(四)支持妇联开展“两癌”救助服务、困难妇女儿童关爱等工作。
(五)支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支出。
(二)人员经费支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各类福利补助)。
(三)偿还各类债务、弥补单位或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对外投资、拆借资金。
(四)新建、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非必要办公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各因素的权重由省财政厅和省妇联根据每年全省妇女儿童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分配因素包括重点工作、人口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等3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重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明确的实事项目,及妇联改革创新和示范带动等重点工作目标确定。
(二)人口因素。根据省统计年鉴中提供的各市、县(市、区)女性人口数计算权重分配资金,其中市本级资金按人口因素资金总额的20%计算权重进行分配,各县(市、区)按人口因素资金总额的80%计算权重进行分配。
(三)绩效及其他因素。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妇联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妇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省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妇联负责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规定,及时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随预算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等要求,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用途标准规范分配使用,严禁擅自统筹、调剂专项资金用于单位日常运转、党员活动、慰问费等非规定用途支出,并按要求及时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妇联备案;省财政厅、省妇联加强对各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至相关实施单位。资金使用过程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财政厅和省妇联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分配、执行、监督、绩效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价
第十五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妇联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健全绩效指标体系,严格落实“谁用款、谁负责”管理原则,每年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适时组织绩效抽评,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完善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2〕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