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浙江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下放审批项目政策衔接通知,批准台湾信德永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2号),有效期自2026年10月28日至2027年10月27日。批复要求该所按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关键词: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省财政厅 业务许可 业务报备
浙财会〔2026〕39号
台湾信德永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2号),有效期为2026年10月28日至2027年10月27日。
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2号) (只发主送单位)(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