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浙江省财政厅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文件,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订及监管执法实际,起草了《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期限为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交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关键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政府采购 征求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 监管执法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浙江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我厅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订及我省政府采购监管执法实际,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 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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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5年10月28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