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步审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与构建路径研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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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

本文探讨了数字时代背景下异步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正当性分析及构建路径。异步审理作为新型审理模式,具有非同步、非实时的特点,虽面临直接言词原则等质疑,但通过信息技术可实现程序正义与效率的平衡。文章提出应从适用范围、启动条件、程序转换和审判公开四方面完善异步审理制度,以推动数字司法体系发展。

关键词: 异步审理, 数字司法, 程序正义, 制度构建, 在线诉讼
【AI摘要】本文探讨了数字时代背景下异步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正当性分析及构建路径。异步审理作为新型审理模式,具有非同步、非实时的特点,虽面临直接言词原则等质疑,但通过信息技术可实现程序正义与效率的平衡。文章提出应从适用范围、启动条件、程序转换和审判公开四方面完善异步审理制度,以推动数字司法体系发展。
关键词:异步审理 数字司法 程序正义 制度构建 在线诉讼

陈铭

  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核心、以数据平台为支撑、以智能化算法为条件的数字时代已然到来。为响应时代发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数字司法建设,掀起了全面深化智能化审判的改革浪潮。杭州、北京、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相继设立,作为专门化审判机构,在审判方式上实现全方位创新,持续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司法运行模式。以在线诉讼为核心的数字司法在便利诉讼参与人、提升审判效率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异步审理的理论基础
  异步审理作为互联网司法背景下产生的新型审理模式,其概念在现行规范性文件中的表述并不统一,曾被称为“在线交互式审理”“非同时庭审方式”“非同步方式”以及“在线异步诉讼”等。尽管名称有所差异,但规范与学理研究均认为,其核心特征在于以非同步、非实时的方式推进诉讼程序,即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自主选择时间完成诉讼活动,而无需同时在线参与诉讼过程。相较于传统审理模式,异步审理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赋予诉讼参与人更大的时间自主权,并通过设置合理的时间间隔,为诉讼准备和意见表达提供更加充分的条件。
  异步审理与同步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时间维度上的“错时性”与“同步性”。同步审理要求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在同一时间共同完成法庭调查、辩论等诉讼活动,具有明显的时间集中性;而异步审理则打破了诉讼参与主体之间的时间共时性,各方可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完成诉讼行为,无需实时互动。例如,当事人可在法官提出问题后于期限内择时作答并离线,无须持续在线等待程序推进。由此,异步审理呈现出区别于同步审理的“碎片化”特征,即诉讼活动被划分为若干连续但相互间隔的时间段,各环节之间存在一定延迟,这种被称为“延时表达机制”的交流方式构成了异步审理的重要运行特点。
  异步审理的正当化分析
  异步审理的正当性主要面临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三方面的质疑。首先,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亲自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形成心证,而异步审理突破了传统庭审中时间与空间的统一,法官无法实时参与全部诉讼活动,且部分诉讼行为通过文字或录制视频完成,因此被认为弱化了言词性与在场性。其次,异步审理将诉讼程序划分为多个具有时间间隔的阶段,庭审活动呈现碎片化特征,被认为有违集中、连续审理的要求。再次,由于缺乏传统庭审所依赖的固定时间和场所,异步审理在审理公开方面存在一定局限。
  尽管既有的观点对异步审理模式发出了一些质疑,但这还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其制度所具有的正当性,异步审理对传统的诉讼参与方式予以改变,但凭借信息技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仍旧可以进行直接交流,进而可为直接言词原则开辟新的实现方式。该模式靠着合理的程序谋划及期限界定,维系案件审理过程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并没有实质上违背集中审理原则。基于电子卷宗以及全流程留痕机制,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和裁判结果能有效公开,进一步加大了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以及可追溯特质。
  异步审理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借助信息技术对诉讼程序做了优化,不仅对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起到作用,还可以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达成司法效率跟程序公正之间的协调,该模式迎合数字司法发展的当前情况,对于助力司法体系现代化建设有积极意义。
  异步审理制度的构建路径
  异步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从适用范围、启动条件、程序转换以及审判公开四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对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作出合理限制。由于该模式主要依靠线上文字沟通,法官难以及时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也不利于复杂事实的查明,因此不适合适用于事实认定困难、争议较大或者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现阶段,可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小额诉讼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且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案件之中,从而兼顾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
  其次,应将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作为启动异步审理的前提条件。考虑到异步审理可能对当事人的言词辩论等程序权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其适用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之上。在启动程序前,法院应当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使当事人能够全面了解异步审理的运行方式及其法律后果。同时,是否最终适用异步审理,仍需由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再者,应完善程序转换机制。当案件因技术原因、案情变化或者其他因素不再适宜采用异步审理时,应允许及时转入线上同步审理或者线下审理程序。对于程序转换,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选择权,法官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作出转换决定。一般情况下,转换前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应继续保持其法律效力;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重新进行审理。
  最后,应进一步健全审判公开制度。针对异步审理难以实现实时公开的问题,可以通过制作要件式庭审笔录的方式,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信息进行整理并适度公开。同时,应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和社会监督效果。
  作为数字时代背景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线上审判办法,异步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越过了传统庭审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而且提高了诉讼效能,一定程度上让当事人的诉讼相关成本降低,凸显出较强的制度好处和实际价值。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异步审理制度建设,有利于带动数字司法体系往更智能、更高效、更公正的方向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更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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