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和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部署要求,稳妥衔接全国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浙江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至1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张丽萍,联系电话:0571-87056552,电子邮箱1246873579@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附件:1.浙江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浙江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4.关于《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6年10月16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为健全地方税体系、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激励企业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稳妥衔接全国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款修改为“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元”。
二、将第二款修改为“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元”。
本方案自2027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第六条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现就《调整方案》说明如下:
一、《调整方案》的考虑因素
(一)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环境保护税自征收以来有效发挥了治污减排的作用,但由于我省税额标准为法定最低水平,2025年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仅为0.08%,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保护税导向功能发挥。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也有利于高质量推进我省共富示范区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我省2017年制定的现行环保税额执行标准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全国其他省份对比,我省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总体偏低。如上海大气污染物平均税额为6元/污染当量,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分地区三档税额,从低到高为4.8、6、8.4元/污染当量;上海水污染物平均税额为3.7元/污染当量,江苏省水污染物分地区三档税额,从低到高分别为5.6、7、8.4元/污染当量。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均为三地最低。
(三)衔接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改革。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三部门的工作安排,2027年1月1日起,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即将VOCs作为综合性物质全部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立法时,仅苯、甲苯等18种VOCs单项物质被列入应税污染物)。VOCs环境保护税法定税额区间拟定为8元—12元/污染当量。试点启动后,我省大气污染物,特别是已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18种VOCs与其他VOCs之间税额标准差距悬殊,可能导致税负失衡、征管争议等不利影响,税制公平性面临挑战,影响试点效果。
二、《调整方案》的法律依据
《环保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将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物当量7元。
(二)将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物当量7元。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建议方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现就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
本方案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环保税试点。为保障试点工作在我省平稳实施,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进行认真研究,开展了两轮VOCs排放情况调研,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座谈,形成了《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现说明如下:
一、《建议方案》的考虑因素
(一)发挥绿色税收导向作用
环境保护税自征收以来有效发挥了税收促进治污减排的职能作用。本次试点将作为主要大气污染物的VOCs纳入征收范围,以强化税收对VOCs排放行为的调控作用。将适用税额定为10元,能够形成较为有效的约束,推动纳税人对VOCs进行全流程、全环节深度治理,加快绿色转型升级。
(二)与污染治理成本相匹配
挥发性有机物以无组织排放方式为主,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经测算,浙江省工业领域VOCs治理成本约为10.9元/污染当量。在8个试点行业中,我省以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为主,属于典型的工业领域行业。统筹考虑我省VOCs排放量、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现状和治理成本,建议将VOCs环保税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10元。该税额与治理成本大体匹配,能够充分体现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基本原则。
(三)兼顾减排激励和企业负担的平衡
方案建议的税额处于试点确定的税额幅度8元到12元的中档,既避免了政策减排激励不足的问题,也充分考虑了试点时期不对企业造成过重税收负担的要求,为企业留出技术改造等缓冲区间,有利于实现激励减排和企业承受的绿色平衡。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三、《建议方案》的具体内容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