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天津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延续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政策。通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缴税地点;代扣代缴等情形下为代征地点;依据免抵税额缴税的,所在地为住所地;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所在地在海上。该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 延续执行 天津市 税收政策
津财税政〔2026〕9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保税区、东疆综保区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延续执行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四、纳税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海上。
五、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6年8月17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