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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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延续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政策。通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缴税地点;代扣代缴等情形下为代征地点;依据免抵税额缴税的,所在地为住所地;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所在地在海上。该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 延续执行, 天津市, 税收政策
【AI摘要】天津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延续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政策。通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缴税地点;代扣代缴等情形下为代征地点;依据免抵税额缴税的,所在地为住所地;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所在地在海上。该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 延续执行 天津市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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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8-19 16:51



津财税政〔2026〕9号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第四、保税区、东疆综保区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延续执行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四、纳税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海上。

五、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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