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2026年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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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

上海市科委组织开展2025-2026年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工作,评估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等法人单位,评估周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评估重点考察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开放共享成效,强化以创新贡献为核心的价值导向,并同步开展'大型科学仪器技术创新十大进展'评选。网上申报开放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至11月9日,要求数据真实可靠,弄虚作假将取消奖励资格。

关键词: 大型科学仪器, 开放共享, 评估奖励, 创新贡献, 上海市科委
【AI摘要】上海市科委组织开展2025-2026年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工作,评估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等法人单位,评估周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评估重点考察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开放共享成效,强化以创新贡献为核心的价值导向,并同步开展’大型科学仪器技术创新十大进展’评选。网上申报开放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至11月9日,要求数据真实可靠,弄虚作假将取消奖励资格。
关键词:大型科学仪器 开放共享 评估奖励 创新贡献 上海市科委

各有关主管部门、各高校院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共用,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依据《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沪府办规〔2022〕20号),市科委组织开展2025-2026年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经过20余年建设运行,已形成较好基础。面向当前科研范式变革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强化树立以创新贡献为核心的价值导向,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从数量规模向价值创造转变。本次评估重点考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支撑重大原创成果、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产业标志性应用等方面的实际贡献,引导管理单位更加注重开放共享的质量和实效。评估结果将为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新购(新建)评议、科研基地建设等提供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创新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今年将遴选各管理单位在本评估周期填报的典型案例,同步开展“大型科学仪器技术创新十大进展”评选,选树创新标杆,引导各管理单位更加注重成果产出和实际贡献。

  本次评估范围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院等单位,以法人单位为评估对象,对其拥有的原值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企业等其他类单位暂时不纳入此次评估范围,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对应今年新的评估导向,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开放仪器数量,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信息化建设情况,稳定高水平专业化实验队伍建设情况及技术方法创新、仪器功能开发进展成效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年度运行使用情况,高原值仪器在支撑基础研究、攻克关键科学问题、服务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任务和重点产业创新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与成果产出。

  (三)开放共享成效,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对外提供共享服务情况,服务支撑外单位(特别是长三角、长江经济带)科技创新及产学研转化的重要成果与用户评价,以及依托仪器开展国产核心技术攻关、替代验证、数据体系建设及示范推广等自主保障能力情况。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报送的数据和自评报告,并做好汇总工作,确保本次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请各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高度重视典型案例撰写。请登录域名(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municipalDepartments/SHKJSH)中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自评报告,并打印一式2份,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至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

  (三)网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9:00,截止时间(含单位网上最终审核提交)为:2026年11月9日16:30。

  (四)参加“大型科学仪器技术创新十大进展”评选,无需另行提交材料,请各管理单位在系统填报时勾选2个要参评的典型案例即可。

  (五)各管理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于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并取消该单位当年及以后3年的奖励资格。

  咨询电话:800-820-5114。

2026年10月26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