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广东省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经审核拟同意东莞城市学院举办者由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宏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可实名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反映,教育厅将调查核实并保密。公示提供了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落款日期为2026年11月1日。
关键词:举办者变更 民办教育 公示 东莞城市学院 广东省教育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拟同意东莞城市学院举办者由“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市宏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上述变更存在异议,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扫描件)的方式实名反映。我们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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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202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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