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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察学院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按工作情况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四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现有仙林、花园路、安德门三个校区,研究生培养地点在仙林校区。
第五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牵头,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研究生招生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院(部)负责同志参加,统筹领导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专业学位类别(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见附件1)。
第八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下达的招生规模,根据公安机关的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办学定位、条件和特色等情况,统筹编制2027年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和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预计2027年3月公布)。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以及警察职业特殊要求,我校公安技术一级学科招生计划中女生计划占比控制在15%以内。
第九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 报考我校公安技术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200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四)应为非在职人员,或者不在工作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入学前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或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5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82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六)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公安技术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报“非定向就业”类别;报考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限报“定向就业”类别。
第十三条 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以下简称同等学力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时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满2年(即2025年8月31日前取得),或已取得本科结业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外语水平(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或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须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21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三)近五年公开发表1篇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六章 报名与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审核工作安排(具体要求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按时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予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考生因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符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列条件,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分或其他照顾政策的考生,应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者,不享受加分或其他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考生报名信息和提交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不予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第十六条 初试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2026年12月19日至20日(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大纲可到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自行下载)。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命题、评卷等工作。
第八章 公安技术一级学科招生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公安技术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须在初试成绩公布后、复试前参加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组织指导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以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有关通知为准)。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统筹确定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的入围条件和考生名单,并配合有关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生源地认定口径见附件2)。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评测。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见附件3、4、5、6)。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束后,我校提供查询渠道供考生查询本人相关结论。
第十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复试录取办法,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采取差额形式,结合实际统筹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考生名单。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身份、报名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未通过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条 我校适时组织开展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复试时组织同等学力考生进行加试,加试科目在复试前公布。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调剂工作办法,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发布调剂信息,接受考生调剂申请,并开展调剂录取工作。
申请调剂的考生,应符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一条所列条件。其中,申请调剂报考公安技术一级学科的,应已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且结论均合格。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公示后报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录取审核。审核通过者,予以录取。
被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应于2027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认证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合法学历学位证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非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后档案转入我校。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公安技术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组织对其报考资格、生源地、体格状况、心理素质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我校在警务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二十六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在毕业学年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
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公安技术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1至3学期每学期集中授课6至8周,其余时间在实践基地开展课程实践、专业实践,并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十条 我校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硕士研究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公安技术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为80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200元/学年;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500元/学年。
第三十一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学生奖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途径,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不与任何考研辅导机构合作,不提供往年试题,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招生诈骗等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一律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南京警察学院官网、“南京警察学院”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25)83268322,电子信箱:jw@njpu.edu.cn。
第三十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28号南京警察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210023;
(二)咨询信箱:yjszb@njpu.edu.cn;
(三)联系电话:(025)85878734,(025)85878894;
(四)网址:https://www.njpu.edu.cn;
(五)微信公众号:南京警察学院。
第三十五条 我校硕士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京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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