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限期备案,拒不改正最高罚1万元 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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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

烟台黄渤海新区建设交通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提醒,要求全区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需在市场监管登记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条件包括营业执照、设备场地、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保措施,材料包括备案表、营业执照等。办理地址为开发区黄河路158号建设大厦203室,咨询电话6370359。未备案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3000至10000元罚款。

关键词: 机动车维修, 备案, 烟台黄渤海新区, 行政处罚, 合规经营
【AI摘要】烟台黄渤海新区建设交通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提醒,要求全区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需在市场监管登记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条件包括营业执照、设备场地、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保措施,材料包括备案表、营业执照等。办理地址为开发区黄河路158号建设大厦203室,咨询电话6370359。未备案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3000至10000元罚款。
关键词:机动车维修 备案 烟台黄渤海新区 行政处罚 合规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压实维修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烟台黄渤海新区建设交通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全区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具备适配设备场地厂房、技术人员、维修管理制度、环保措施。

  备案材料:备案表、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经营场地、技术人员、设备汇总表、管理制度、环保相关材料。

  办理地址:开发区黄河路158号建设大厦203室。

  咨询电话:6370359。

  法律提示:未按规定备案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请各维修企业及时自查,尽快备齐材料办理备案,依法合规经营。

  烟台黄渤海新区             烟台黄渤海新区

  建设交通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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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大学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