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6〕2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关于申请免缴滨海新区防潮海堤工程(二期工程)施工围堰临时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函》(津滨河长函〔2026〕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滨海新区防潮海堤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35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滨海新区防潮海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农经)〔2023〕112号),该项目是落实《以京津冀为重点的华北地区灾后恢复重建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天津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工程,旨在补齐沿海安全防护短板,完善城市防洪圈,属于防灾减灾公益事业用海。
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第一条第(四)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规定,同意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依法免缴应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部海域使用金1793850元。
三、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