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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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上海市财政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对2023年4月30日前由该局自行颁发或联合颁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37件文件,失效73件文件,并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要求各区财政局和市财政监督局转知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
关键词:废止文件 失效文件 文件清理 上海市财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3-11-29   |  文号:沪财法〔2023〕9号  |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更多属性
是否有效:  |  索取号: AB1100000-2023-455
内容描述: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的要求,我局对2023年4月30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37件,全文失效的73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 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

     2. 全文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9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 查看原文